《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02-06 07:44:5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济宁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据了解,该《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9日经济宁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根据《条例》,济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同时,济宁市将建立水质变化提醒机制,将水环境质量风险隐患纳入河(湖)长巡河内容。济宁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明确水环境保护工作举报受理范围、职责,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智慧化举报受理平台,实行举报集中受理、统一转办、限期处理、进度查询、办结回告、结果评价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据悉,济宁市县(市、区)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同时,济宁市将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湿地等地表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城乡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监控系统,建立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在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上,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

  根据《条例》,济宁市将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在排污口安装标注排污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内容的标识牌,并建立污水排放台账。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将由济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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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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