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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消化存量、严控增量,提高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年内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35000亩。
找准堵点,加快已批土地供应
对未落实项目的土地,督促当地政府加大招商推介力度,运用“一张图”推行“以地招商”,引导项目优先选址,充分利用。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允许对标准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建设主体通过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而增加建设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打造高标准综合性工业地产吸引有实力企业入驻。
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时供应的,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土地储备债券等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挥好土地储备职能作用,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市或县(市、区)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完善手续,妥善处理未供即用土地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边角地,经市、县(市)政府同意后,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相关部门。对于产业项目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查处到位后,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据实核销,减少批而未供土地基数
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市、县(市、区)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县(市、区)政府报送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实后汇总报自然资源部。经自然资源部核销的,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
区位调整,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
对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确实难以开发建设,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市、县(市、区)政府逐级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进行区位调整。属于同一批次的,一次性调整处置到位,不得拆分或多次处置。多个批次需处置的完整地块可调整到同一新的批次使用。批次区位调整拟调入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县(市、区)政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布局问题。
同时,建立通报和奖惩制度。市级每月对各县(市、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排名、通报,对任务重、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实行重点督导,并根据两项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奖惩。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实行加减分奖惩。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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