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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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树立向诬告者亮剑、为实干者撑腰的鲜明政治导向,现将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汶上县郭楼镇北坝村村民王某某诬告郭楼镇派出所民警问题。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郭楼镇派出所依法办理了王某某被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王某某9700余元。2021年4月,王某某因对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捏造郭楼镇派出所民警办案期间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十几万元的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期间,王某某再次捏造郭楼镇派出所民警收受贿赂问题。经查,王某某举报问题不属实,系诬告。2021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王某某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嘉祥县金屯镇燕屯村村民乔某某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问题。2021年7月9日,乔某某因不满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拆除其违法建筑,遂捏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张某、侯某某工作日午间饮酒、酒驾问题,分别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交警部门举报。经查,乔某某举报问题不属实,系诬告。2021年8月,公安机关依法对乔某某训诫。
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触碰纪律法律红线,污染社会风气,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必须旗帜鲜明向诬告陷害者亮剑,理直气壮为干事创业者撑腰。
当前,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严明换届纪律、弘扬清风正气至关重要。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通过正当渠道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坚决抵制诬告陷害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与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省纪委《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对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切实形成震慑。要认真落实澄清正名工作机制,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恢复名誉、消除顾虑,保证换届工作风清气正、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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