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通报两起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件

2021-12-29 13:51:50 来源: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作者: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日前曝光2021年查处的两起违反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的行为。

  黄某某焚烧杂草落叶案

  2021年2月22日,梁山县拳铺镇东徐集村村民黄某某用明火点燃杂草落叶,极易引发周边杨树和苗圃发生火灾,随后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调查,黄某某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邢某某吸烟引发火灾案

  2021年1月19日,邹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大束镇凰翥村发生过火痕迹。

  经查,护林员邢某某携带火柴、香烟上山,点烟后将未燃尽的火柴随手丢弃,引燃干枯的野草。

  嫌疑人邢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抽烟过失引发山火供认不讳。

  因邢某某在林区内违规用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等待宣判。

  延伸阅读: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是全市森林防火期,市、县政府都依法发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或禁火令。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严禁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火源,禁止吸烟、烧荒、烧地边、烧杂草、烧垃圾等,严禁燃放孔明灯;祭祖扫墓提倡采用鲜花、压纸钱等文明祭祀方式,严禁在林区烧纸钱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将常态化开展野外违规用火打击行动,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和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放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审编辑:赵冉冉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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