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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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公安局发布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的通告,这些行为被禁止。 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343080,济宁市公安局2568910。
七类行为被禁止
在森林防火期内(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实施地方人民政府严禁野外用火通告禁止的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和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及丢弃烟头、野炊、祭祀烧纸和香烛;
(三)燃放孔明灯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六)非法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行为;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违反者面临重罚
凡违反上述规定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故意放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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