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发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服务指南

2023-01-27 08:30: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邵瑞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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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邵瑞斯 济宁报道

  1月26日,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济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服务指南。此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服务指南适用对象为济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普通门诊统筹包括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实行门诊费用累计计算。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卫生室等门诊)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100 元、200 元、300 元。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市域外不能联网结算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个人账户计入和使用。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在职职工年龄45岁 (含45岁) 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5%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5%计入个人账户。2024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 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 整为济宁市 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济宁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在职转退休的职工,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政策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 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我市时, 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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