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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08-03 10:23 作者:李占江 来源:大众日报
今天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李占江 报道 
  本报济南8月1日讯 今天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条例》将劳务派遣列为特别规定一章的一节,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条例》同时明确,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含义,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条例》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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