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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羡煞一大众姑娘 对女性“过度保护”?

2016-02-17 09:32 作者: 来源:扬子晚报
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江苏的“痛经假”已经实施了近27年。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再次明确“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

  日前,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安徽女职工痛经不能上班的可申请休假1-2天,规定一经曝光就引起一大波关注,“痛经假”更是羡煞一大众姑娘。不过,江苏的姑娘们,你们知道吗?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江苏的“痛经假”已经实施了近27年。

  安徽新规

  “痛经假”

  “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安徽省的老办法中,要请“痛经假”需满足“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先决条件,而新规则全面放开,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妊娠假

  对怀孕的女职工,安徽新规要求,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流产假

  安徽此次还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并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提供类似服务。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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