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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成功发行9支企业债券 融资总额93.5亿元

2013-05-22 12:57 作者:马辉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宁新闻:近日,济宁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市企业发债工作。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发债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且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发行人债券发行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报济宁5月21日讯 (记者 马辉) 近日,济宁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市企业发债工作。企业发债融资成本低、规模大、期限长、资金使用灵活,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截至目前,济宁已成功发行了9支企业债券,融资总额93.5亿元。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培育发债主体,创建市债券融资企业库。同时,扩大城投类债券发行规模。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整合资产、资源、资金、资本,构建一批经济实力强、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并加大产业类债券发行力度。重点在四大千亿级产业及纺织、造纸、建材三大优势产业中培育发债主体。 
  《意见》强调了对发债企业的监管。要求发债企业按市场化要求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在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方面,发债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束后,应遵照企业章程规定和发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披露信息,同时报市发改委。发债企业债券存续期内,生产经营条件出现重大变化的也要及时披露信息,报市发改委。
  “对发债企业资产重点是发债资金的监管。”济宁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债企业优质资产不能从发债企业分离出去,要确保发债资金全部用到发债项目上,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及时报告发改部门,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发债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且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发行人债券发行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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