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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通告

2013-08-30 22:06 作者: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攻坚行动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审攻坚行动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商铺一律店内经营,严禁在人行道摆放商品,严禁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修理、清洗、维修、装饰等经营活动,严禁向街道两侧和雨水口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泼污水,所有流动摊贩一律进入专业市场或到指定场所经营。

二、城区各单位、经营门店、个体工商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全面清扫、清洗、清除各类垃圾和杂物,严禁在门前乱堆放建筑材料、杂物等,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三、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广场、公园、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一律禁止露天烧烤;有经营场所的烧烤业户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噪音、烟尘扰民;严禁在公园、树下、路旁、墙角等部位随意大小便或攀折树木,践踏花草,破坏公用设施等。

四、未经批准,城区单位、居民不得私自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悬挂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

五、城区农贸市场商品一律划行归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和良好规范经营秩序,严禁超门头经营、占道堆放物品;严禁在市场内及周边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挂、乱泼乱倒;市场内所售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市场内及周边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

六、依法取缔新塘子街旧家具市场,搬迁城区内解放路建材市场、小南门牛羊屠宰市场。

七、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居民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饲养的小型宠物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居民携犬外出时应遵守《济宁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出现犬只扰民、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八、城区车辆一律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点)按划线区域规范停放,严禁占压主次干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违规停车。

九、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规范管理、文明施工,按要求设置围挡,严禁车辆抛撒、车辆带泥上路等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城区道路整洁干净。

十、市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各区(管委会)、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城市管理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聚众闹事、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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