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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意见 超20%公租房租给外来务工人员

2014-04-12 10:46 作者: 来源:新华网
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济宁市城区内有稳定工作而户籍不在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济宁市城区内有稳定工作而户籍不在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据了解,房源范围主要为政府直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收购、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量不低于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总配租量的20%。


  根据意见,外来务工人员(含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必须具备多项条件,首先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市四区范围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含一年);持有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以办理日期为准),且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四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未租住政府直管公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四区内自申请之日止,上溯三年有住房转移或原住房征收且享受货币补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房产的;申请人有工商注册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离异申请人自离婚之日起不满2年的(从离婚证签发的时间计算)。


  外来务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程序申请与上报、初审与公示、复审、会审与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没有获得配租的,由市或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留其保障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相启申)
http://www.sd.xinhuanet.com/sd/jin/2014-04/11/c_1110196114.htm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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