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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未谈拢恩爱小情侣闹掰 彩礼纠纷呈增长趋势

2015-12-14 08:50 作者:苏茜茜 来源:济宁晚报
“如今盛行的高额彩礼属于一种社会陋习,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是命令禁止的。”马全平说,在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创建的良好氛围下,应积极倡导鼓励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婚事俭办,树立文明、健康、良好的婚俗新风。

  不知不觉间,咱济宁民间流行的彩礼从万里挑一到三家一起发,再从三斤三两三到万紫千红一片绿,彩礼的身价可谓是一路飙红。彩礼最初作为传统习俗的表达方式,如今却演变成为一场“全民竞赛”。对于彩礼的标准,虽每个地方各有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日前,记者从济宁市律师协会了解,如今,因彩礼带来的一些财产纠纷问题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一些准新人因此而分道扬镳。

  1案件

  今年28岁的嘉祥小伙顾腾飞(化名)半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其两岁的姑娘林晓梅(化名)。两人性格相投,相处不久感情迅速升温,认识4个月后便确立婚约关系。依据当地习俗,后经介绍人之手,顾腾飞给了林晓梅6.6万元的彩礼钱。

  眼看着两位新人即将步入婚姻殿堂,这时却闹出了“幺蛾子”。3个月前,林晓梅向顾腾飞提出了分手,顾腾飞在多次上门劝说无果后,两人最终感情破裂。近日,顾腾飞一家向林晓梅提出索要之前送出的彩礼钱,同时还需退还恋爱期间送往林晓梅家近3000元的礼品费。对此提议,林晓梅均予以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顾腾飞始终觉得,女方收彩礼就像是在卖女儿。“既给不起,也不想给。”哪怕这笔钱最终的去向是小两口的新家庭,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早已身为大龄青年的顾腾飞见了十几个相亲对象,其中大部分都提出了彩礼要求。

  2案件

  去年5月,济宁小伙李响(化名)与汶上姑娘王玲(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日订婚,在双方父母及介绍人的见证下,李响给了王玲礼金31800元,价值1.8万元的金饰和三套衣服,并于10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王玲和李响提及其当地结婚风俗万紫千红一片绿(人民币15万左右),要求李响再给付5万元“改口费”。家境本不富裕的李响考虑到父母年迈且自家经济条件实在有限,并未答应王玲的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一段时间不联系后,王玲最终提出不再举行结婚仪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段感情里,李响认为王玲是因为没给她那十万余元的彩礼钱而与自己解除婚姻关系,过错方应在女方,分手后,他向王玲提出了退还已支付的高额彩礼钱。

  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上行不通约定俗成的彩礼是否真的合规?一旦发生彩礼纠纷时又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到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马全平。马全平说,在他们平时受理的案件以及接听到的咨询电话中,因索要彩礼而导致经济纠纷的事件比比皆是。“如今盛行的高额彩礼属于一种社会陋习,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也是命令禁止的。”

  马全平分析,在我国农村,由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男方与女朋友恋爱一旦确立关系,女方家庭都会提出所谓出嫁彩礼要求男方订婚时交付,多则十几万,少则几万,对于收入较低的男方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凑齐彩礼,男方常年打工,省吃俭用,甚至四处借债,导致整个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在我们接手的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彩礼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但在城市也存在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索取财物。可见,女方利用与男方订婚的时机索取高额礼金及贵重物品,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马全平告诉记者,我们当下流行的习俗中,男方与女方在订婚时,一般会向女方交付礼品、礼金,也有的是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但一些女方趁未举办婚礼又向男方索要改口费,因男方无力交付,就提出不结婚了,这种行为显然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马全平说,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因索要彩礼发生纠纷的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发布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后两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遇彩礼纠纷,注意收集人证物证遇到彩礼纠纷,该如何解决?马平全认为,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问题。首先协商:可通过当时的媒人或介绍人、熟人,与对方交涉,若已经办理婚姻手续的就要求协议离婚,并请对方返还礼金,贵重首饰,一些小额礼金和衣物如果认为是赠与对方的,不再要求退还;但如果协商不成,应当注意收集向对方支交付彩礼的证据:如当时见到送彩礼的介绍人、媒人、熟人可做证,购买礼品的单据、银行打款凭证等。马全平说,“彩礼纠纷案件,若有证据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男方也可以提出返还彩礼,经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判决。”

  马全平解释,对于如何处理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有两种处理办法:首先,如果所索取的财物为男方父母或其家人所有,而不属于该男子个人所有,一旦被索取的人起诉要求返还财物,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本身是非法的,给予财物的一方内心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迫于女方的压力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这种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假如是索取的男方个人财物之后男女又结为夫妻的,那么这笔财物应作为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处理。

  彩礼该不该给,市民观点呈多元化连日来,记者采访发现,对于彩礼的看法,市民的观点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有市民认为,物质基础虽然重要,但是脱离实际、漫天要价的彩礼不仅不能带来幸福,还会带来很多矛盾,可谓得不偿失;有市民则认为,所谓彩礼都是地方风俗,既是习俗就应该适当遵循,若婚后女方都把钱带回来,男方配合走下过场也未尝不可。

  金乡的陈女士向记者介绍,在她们老家,有关彩礼的退还,应看双方有谁提出的分手,如果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一般不予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彩礼,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约,则女方全额返还。“这种约定我还是比较认可的,现实中,也听过有很多彩礼返还的事,有的女方并无过错,确属男方始乱终弃,见异思迁,但男方也理直气壮要求返还彩礼,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女方的伤害。”

  陈女士说,男女双方在相处时,女方作为弱势群体,应该先受到保护。“谁也不愿意因为彩礼闹得人尽皆知,毕竟不论谁对谁错,只要是在彩礼返还中,更多的是女方名誉受损的情况。”

  “婚姻需要双方相互体谅和理解,彩礼的多少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如果明知道男方拿不出这么多钱,还非坚持要十几万的彩礼,我觉得就是女方的不对了。”市民孙先生认为,物质基础需要男女双方一起努力,彩礼的多少并不重要,而为了一个面子问题耽误婚姻大事,更是得不偿失。

  “对于彩礼,其实我觉得真的很没必要。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事情,经营婚姻也应该是两个人共同参与。说到底,现在的彩礼,几乎都是出自父母之手,而一味地从父母那里索要财物,也不是作为子女应该做的。”市民林女士说,自己对于一些都市青年的婚恋观很看好,两个人一同努力,独立经营自己的家庭,这样的生活才有意义。

  观点越来越脱离现状的彩礼之风影响社会和谐对于当下社会愈演愈烈的彩礼习俗,马全平认为,高额彩礼的陋习,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男女青年的婚姻价值观,滋长了青年人不劳而获、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这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想法。而这种风气,也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越来越脱离现状的彩礼渐渐构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潜在诱因。“随着逐渐增长的高额彩礼之风愈演愈烈,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因彩礼纠纷,原本恩爱的小情侣分道扬镳,或者已经结婚登记的小两口形同路人。种种情况确实令人担忧,更是值得全社会警惕和关注。”马全平说,在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创建的良好氛围下,应积极倡导鼓励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婚事俭办,树立文明、健康、良好的婚俗新风。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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