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聚焦

郑州拖行交警千余米“宝马女”被判2年缓刑3年

2013-03-20 08:04 作者:赵强 来源:新华网
此前备受热议的郑州“宝马女”案件昨天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此前备受热议的郑州“宝马女”案件昨天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1月17日14时许,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轿车,在行至郑州市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时,闯红灯后被执勤交警查处。

  据法制网昨日报道,公诉机关指控,交警查处后,要求刘育红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育红不但没有下车,反而要驾车驶离现场。看到无法绕行,刘育红驾车前行,交警倾倒在车引擎盖上,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

  因被拖行了1100米,该执勤交警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处,采取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宣判的同时,还对刘育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禁止令”。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法院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根据案件必要性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记者 赵强)

责任编辑:徐利军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