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与招商海德花园签署的认购书和对方开据的收据
大众网3月13日青岛讯 近日,青岛市民李洋(化名)向大众网记者反映,她在2013年11月30日认购了招商海德花园的一套房屋,其开发商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众多购房者签定了认购书,约定一周之内签署购房合同,并收取了20000元定金。此后,她多次催促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对方却以“高新区网签系统故障”为由,拖延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导致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办理。对此,李洋提出解除认购协议,退还交付定金,却遭到开发商拒绝。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招商海德花园违规预售
李洋告诉记者,2013年11月下旬,她跟随购房团前往位于青岛市红岛高新区的招商海德花园看房。销售人员极力宣传房屋的区位优势,以及未来的房屋的升值空间。同时,她与众多看房者被告知,该项目的房屋每平米7000元左右,花费3000元办理爱家卡可享九八折。随即,李洋交付3000现金办理了爱家卡。
2013年11月30日,招商海德花园项目开盘,李洋前去选房发现,房价变成了每平米7800元,交房时间由承诺的2014年年底交房延迟至2015年6月份。对此她曾犹豫是否认购该项目的房屋。但看到众多市民在认购房屋,她便与众多购房者一起交付了20000元定金,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买方须于2013年12月7日前,携带认购书、定金收据及身份证与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签署认购书后,李洋如约到招商海德花园售楼处签订《预售合同》,但得到的答复是没办法签署该合同。因着急办理公积金贷款,李洋曾多次催促开发商签署《预售合同》,对方却以“高新区网签系统故障”为由拖延时间两个多月。近日,她与众多购房者才得知,开发商不能按认购书约定签署《预售合同》,并非网签系统出现故障,而是开发商当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违规预售。随后记者查询到,招商海德花园的开发商为青岛招商海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洋反映的开发商违规预售一事,有市民曾向市长信箱反映,后经青岛高新区管委落实做出答复,招商海德花园项目3、4、5三座楼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其于2013年11月30日与市民签署认购书并收取定金属违规行为。
开放商拒退预售定金 合同拖延致购房者贷款金额减半
“如不是开发商故意隐瞒违规预售的真像,我不可能等到现在,去年年底就买二手房了。”提及认购招商海德花园房屋的遭遇李洋满是悔意。因开发商通知他们签署合同时已2014年2月上旬,即便该项目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她可贷款的金额却由20万变为10万元各银行的购房商业贷款的优惠也已取消。
李洋与众多购房者一样,打算放弃在招商海德花园买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两万元定金。令她不能接受的是,开发商给出的答复很明确,交付的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此后,她多次拨打开发商电话打算协商此事,但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并未做出答复。近日,令李洋生气的是,突然收到开发商的《联络函》,内容为“收到本函3日内到售楼处签署目标房屋预售合同并交纳购房款,逾期,则视为同意公司有权直接另行销售目标房屋,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缴纳的定金将被没收。”开发商这份《联络函》在李洋看来更像是开放商的“威胁”,开发商利用不退认购定金要挟他们签订购房合同。对此,很众多签订认购书的市民被迫与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
令李洋不能接受的是,与她同样要求退还定金的市民有多人。而开发商退还了一些市民的认购定金。
开发商回复“你去找相关部门” 主管部门建议走法律程序
对于李洋反映的情况,记者根据招商地产官网的联系方式,拨通了招商局地产(青岛)公司的电话,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招商海德花园售楼处的电话。记者拨通招商海德花园的电话,要求就李洋反映的问题找该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求证采访时,工作人员回复“我是新来的不清楚此事”。当记者追问,此事应该找开发商那个部门负责人时,对方表示不知道,说:“你找相关部门吧!”。此后,记者多次拨到招商局地产(青岛)公司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青岛高新区房管交易中心,对方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对此,青岛高新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留下记者联系方式后表示,将通知房管交易中心同事尽快向记者做出答复。3月13日下午4时30分许,青岛高新区房管交易中心一王姓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向记者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允许进行房屋销售和收取购房者的费用。购房者可提供相关收据等证据,他们可制止开发商违规行为,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但就情节严重如何界定,经济处罚的数额为多少,该工作人员未能做出明确答复。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李洋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涉及的定金、爱家卡费用等问题,属于合同纠纷,超出他们的权限,建议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购房者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大众网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熊纪奎律师,熊律师表示,关于违规预售的处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13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关于定金退还,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签署认购书的时间是2013年11月30日,并且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应于2013年12月7日前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开发商是在2014年1月2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建议市民以开发商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签署合同的时间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返还所收取定金的违约责任。(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