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向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开刀”

2019-05-26 08:38:00 来源: 山东商报 作者: 刘建宇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省政府就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提出若干意见》,明确国家下达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建设项目,向特色小镇、农业“新六产”等乡村振兴项目倾斜。同时,对完成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的市,下一年度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没完成的市核减20%用地计划指标。

  《意见》提出,山东将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对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现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的基础上,调整修改一次土地利用规划。对符合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相关规划,并由省级及省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由相关市、县(市、区)使用省级预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进行修改。城乡建设用地尚有剩余规模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对剩余的碎片化用地规模进行整合优化,支持省重点项目及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项目落地。

  国家下达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向特色小镇、农业“新六产”等乡村振兴项目倾斜。

  山东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招商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加强对拟用地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环境影响、规划符合性、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对拟投资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新建项目的质量。

  同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土地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未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建设用地减缓供应。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鼓励推行“标准地”供地方式,各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单位能耗和排放标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以及规划、人防、消防、配套设施等建设条件,一次性公示、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企业竞得土地后,分别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意见》提出要加快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进度。根据调查摸底和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分解下达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实施销号制度。建立和实施督查、通报和激励制度,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没有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市,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有关用地审批事项办理,直至任务完成。(刘建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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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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