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2020-04-23 09:39: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 作者:

  保障对象: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8.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残疾保险责任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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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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