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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保 最高报12万元

2013-12-11 15:33 作者:李丹 张磊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济宁新闻:日前,济宁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凡是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且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均可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大众网济宁12月11日讯(见习记者 李丹 通讯员 张磊)日前,济宁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凡是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且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均可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
    “自2013年1月1日起,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发生的住院、特殊门诊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据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介绍,大病医疗保险参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标准,2013年起付标准1.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按医疗费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个人负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张磊告诉记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实行联网即时结算;而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不能联网结算,需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另外,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一个起付标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这意味着,济宁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是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在筹资标准和筹资渠道方面,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筹集基金,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无需缴费。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刘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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