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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 济宁在全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3-03-20 13:31 作者:贾凌煜 郭召利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3月1日起,济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20元和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和11元。

    本报济宁3月19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郭召利 王焱) 3月1日起,济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220元和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和11元。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济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介绍,这已是济宁第十二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城市服务业水平不断提高,小时工的群体也不断壮大。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以保障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内。
延伸阅读>> 计件工超时工作 需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多劳多得,但加班也需支付加班费。近日,济宁市劳动监察部门对一起劳动者举报企业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案件作出了处理,要求企业对职工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进行补休。
  日前,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一些职工举报自己所在的计件加工类企业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证,该企业2008年以来因受经济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订单严重不足。但前几个月该公司连续接到几个订单,由于工期紧,存在部分员工加班的现象。而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职工多劳多得,不用发放加班工资。
  “企业负责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的定额如果使大部分职工在法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说明其制定的定额是不合理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
  目前,济宁市劳动监察支队已责令该公司按照规定为工人发放加班工资或进行补休、调休。在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发现企业有超标准延长工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近年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小时)调整情况
执行日期 三市、两区、微山 其余县区
2008年1月1日 620元/5.50元 500元/4.50元
2010年5月1日 760元/7.8元 600元/6.5元
2011年3月1日 950元/9.8元 800元/8.7元
2012年3月1日 1100元/11元 950元/10元
2013年3月1日 1220元/12.5元 1080元/11元
 

责任编辑:徐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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