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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保障安置政策

2014-01-06 10:06 作者:苑仁峰 孟繁利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济宁新闻:山东省第九届残运会将在济宁市举办,为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济宁市日前出台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保障和安置政策,对在职残疾人运动员、未就业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在校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等残疾人运动员都有明确的政策保障。
    大众网济宁1月6日讯(见习记者 苑仁峰 通讯员 孟繁利)山东省第九届残运会将在济宁市举办,为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济宁市日前出台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保障和安置政策,对在职残疾人运动员、未就业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在校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等残疾人运动员都有明确的政策保障。
    对参加县级以上残疾人综合赛事的在职残疾人运动员,在集训和参赛期间,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保险和福利不变;集训、参赛结束后,其原有的工作岗位予以保留;对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运动员,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县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优先将其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未就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各级残联等部门要将其纳入职业培训,优先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对运动员自主择业的,要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对在校的残疾学生运动员,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学籍并安排时间补习课程,教育、残联等部门安排适当的助学金,确保完成学业,优先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继续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此外,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照顾;其中,对曾经在残奥会获得一枚奖牌、全国残运会获得一枚金牌或省残运会上获得三枚(含三枚)以上金牌的,并且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原输送县(市、区)参照济宁市现有健全人优秀运动员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按照与健全人体育同样的标准,表彰和奖励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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