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宁新闻

济宁本月起轻微超速不罚款 测速装置均有提醒

2014-04-12 10:35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新增加“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三种违法行为,对应处理办法为只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昨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宁市交警部门采访获悉,按照新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济宁市交警部门将从本月起对8种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作出调整。其中,五种机动车超速行为进行重新细化分类,新增加的三种机动车轻微超速行为只予以警告但不会扣分。与此同时,在对机动车违法行为测速取证时,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也必须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未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机动车超速低于10%只警告不罚款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的五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将“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均对驾驶员予以记3分、罚款50元处罚。“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修改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违法行为,对应处罚为记3分、罚款200元。


  此外,新增加“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三种违法行为,对应处理办法为只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新设置的测速装置均安装提醒标志


  济宁市交警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此次的修改对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超速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细化超速行为,并对原本比较微小的超速行为不作记分处理,这样就让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慌乱、路况不熟、遇到紧急事件等情况下造成的超速有了免责。而更好地将超速的处罚,针对于主观故意且比较严重的超速行为。”采访中,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当然了,这次处罚的调整也会让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对交警部门的超速检测行为更加关心,分类更具体了,交警的检测设备更新了吗?相信不少驾驶员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告诉记者,为了配合此次调整,济宁市交警部门在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时也按照《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的要求,力争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比如把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并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此外,新设置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必须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审查道路交通条件、交通状况,并审核设置地点、道路限速值及交通标志等事项。符合要求的,上报交警总队备案后,方可设置。未在综合应用平台中备案的,自2014年4月1日起,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盖鸣霆)
http://www.sd.xinhuanet.com/sd/jin/2014-04/11/c_1110197004.htm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曹丽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