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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区全面禁养大型烈性犬 普通犬每户限1只

2014-07-12 08:43 作者: 来源:新华网
为了迎接省运会召开,更好地推进五城同创,济宁市将对城区养犬、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管。其中,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禁止在城区内饲养,普通犬类在获得养犬证的条件下每户只能养犬一只。
  夏日来临,原本想到广场上溜达溜达,可是远远跑过来的一只大型犬却把自己狠狠吓了一跳,尤其是遇到藏獒等烈性犬,那更是避之不及;深夜来临,一家老小准备早点休息,可是刚刚开业的店铺仍然是烟花爆竹放个不停,周边多个居民楼的居民都无法安睡。相信这样的情况,不少市民都遇到过。昨日,记者在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采访获悉,为了迎接省运会召开,更好地推进五城同创,济宁市将对城区养犬、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管。其中,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禁止在城区内饲养,普通犬类在获得养犬证的条件下每户只能养犬一只。烟花爆竹城区范围内,除了在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重点区域内只允许饲养宠物犬


  采访中,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徐海涛告诉记者,此次养犬集中整治活动全市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其中本市中心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即东至东外环、西至105国道、北至327国道、南至南外环及太白湖新区的区域。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按照规定,济宁市在养犬重点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的所有犬只必须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只准养宠物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养犬应当经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批准。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其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此外,在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和免疫登记牌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近几年来虽然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开展集中整治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公园、广场、街面和社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养犬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和查处。特别是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居民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发放《养犬登记告知书》,督促把犬只送到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地区。”徐海涛队长告诉记者。


  违规养犬造成严重后果或被拘留


  常言道:“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犬类同样也是各种传染疾病的载体,尤其是大型犬、烈性犬,更是会对他人的人身乃至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采访中记者就了解到,此次整治中,济宁市公安部门就规定养犬人和养犬单位定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携犬到户外活动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客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纵犬在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出售的犬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只检疫证明和免疫证明。


  违反养犬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燃放限时、限地、限品种


  除了对城区养犬进行全面整治外,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同样也是公安部门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工作的重点。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李发文就告诉记者,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实行限时间(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限地点(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限品种(不得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及拉炮、摔炮、砸炮、礼花弹等)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自5月以来,我们公安部门与市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先后4次开展以良辰吉日、重点时间段为重点的集中巡查行动。期间当场劝阻、制止违规燃放行为425起,行政处罚32起,收缴烟花148箱,爆竹20万头。”李队长告诉记者,下一步,公安将联合安监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压缩违规燃放空间。公安机关每年3月至10月停止审批济宁城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道路运输许可;安监部门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经营许可,落实实名销售制度;工商部门规范业主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经营。公安会同安监、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旦发现迅速查处。对发现的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上线下线一起查,深挖源头,坚决切断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链条。对市民举报投诉的违规燃放行为,在依法处理后及时反馈举报人,接受群众监督。


  延伸阅读:婚庆礼仪公司成检查重点


  采访中,李发文大队长告诉记者,6月13日,济宁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对城区婚庆礼仪公司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后,公安部门迅速开展了城区婚庆公司专项治理,共梳理统计婚庆、礼仪公司68家,以派出所为单位召开婚庆礼仪公司座谈会,面对面进行法制教育,发放《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签订《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6月30日至7月1日,市局治安支队组织人员暗访了对济宁城区17家婚庆礼仪公司,对10家存在问题的责成所在地公安机关立即组织查处。同时,对发现的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增强法律震慑力。6月6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线索摸排,组织市中分局对市区龙行路某婚庆公司向客户代购、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查获烟花5个、鞭炮1.9万头,业主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完)
来源:http://www.sd.xinhuanet.com/sd/jin/2014-07/11/c_1111565857.htm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周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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