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法院开展打击“老赖”宣传活动
任城法院执行局局长王亚洲为市民解答投诉
执行法官向市民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的决定
大众网济宁7月27日讯(记者 李丹 通讯员 屈庆东)7月26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文化广场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来自兖州法院、任城法院、以及高新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们向过往市民发放宣传单,接受市民的咨询,解答市民提出的疑难问题。
据济宁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培宪介绍说,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限制被执行人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特别是一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将依据刑法进行处罚,这一系列的规定再一次给“老赖”们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自济宁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专项活动以来,济宁市已经由公安立案侦查33件,6人已经法院审理并宣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以来,已协助拘留76人,并有39名被拘留人主动履行义务,57起案件实际执行完毕,到位标的1233721元。同时,受专项活动的震慑,已有34名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执结标的额3163677元。
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与刘某签订《瓦工协议书》,约定刘某为杨某承包的金乡县张庄社区24#、25#楼做砌砖工程,后刘某就杨某尚欠的378900元劳务费将杨某诉至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工程款3789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月11日刘某向金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乡县人民法院向杨某发出(2013)金执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杨某于2013年1月21前履行义务。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的房产置换的动迁安置房和相应的安置补偿款)转移给女方,债权债务归杨某所有,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起到阻碍作用,被告人主观上有拒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2015年3月31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2013年9月,被告人杨某以收购、加工蒜片为由,向鱼台县农信社鱼城信用社贷款598万元,但却未按期还款,2014年1月15日鱼台县农信社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鱼商初字第105号查封裁定,对杨某所经营的鱼台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用于贷款抵押的厂房、设备、蒜片等物品予以查封,并于同日执行,被告人杨某签收了(2014)鱼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并作为在场人员在查封财产清单上签字。2014年1月底,为偿还李某等人欠款,被告人杨某将已查封的70吨蒜片加工成55吨蒜粒进行变卖,并获利45万元,除自留2万元外,杨某将上述钱款分别偿还于李某、马某等人。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人员去查封现场发现被查封蒜片少了70吨,遂依法传唤杨某到庭,杨某承认自己将已封的70吨蒜片加工成蒜粒变卖,偿还他人债务。执行人员责令杨某限期追回变卖款项,杨某逾期未按法院要求追回变卖款项,鱼台县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5年6月,鱼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某明知其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