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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曝光霸王条款"三宗罪" "免费停车丢失自负"提示无效

2016-06-20 09:32 作者:高晓彬 来源:东方圣城网
日前,济宁市工商局召开了认清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合法权益警示发布会。

    东方圣城网讯 (记者 高晓彬)日前,济宁市工商局召开了认清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合法权益警示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企业和单位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限制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由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限制的手段五花八门,某些条款不是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就是在限制消费者权益,有的甚至故意推卸自身责任。对此,市工商局将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公示并发布了相应的消费警示。

    故意推卸自身责任:酒店门前标示“免费停车,丢失自负” 

    “两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经营者涉嫌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酒店门前标示“免费停车,丢失自负”。酒店停车场是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服务,酒店负有一定责任,该标示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加重消费者责任:旅游遇不可抗力时,产生的费用让游客承担 

    《供水合同》 中约定:“由于计费水表计量不准或甲方抄错计费水表等原因多收的水费,甲方应当予以退还”;另有约定“因乙方责任造成计费水表不能正常抄验时,甲方可根据乙方前三期用水量最高值计收本期水量”。《供水合同》对消费者逾期缴纳水费约定了违约金,而因供水企业原因多收取水费的仅约定返还,显然有失公平,减轻了供水企业的责任,应约定在返还的同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消费者相应损失。因消费者责任造成水表无法抄验时,按前三期用水量最高值计收水费,也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按照前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收水费则较为公平合理。

    旅游合同中“因人力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的内容也违背公平性,因为,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对等。遇不可抗力时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限制消费者权益:商场提示“促销商品概不退货” 

    有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经营者任意单方面修改合同,剥夺消费者原本享有的权利。

    某些消费类储值卡卡片上标注“本卡不记名、不挂失”。此类消费卡“告知”仅仅是一方之辞,它的内容免除了发卡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而将消费的风险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属于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故此条款无效。商场提示“促销商品,概不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此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该条款无效。

    支招如何防御反击 

    霸王条款市工商局在积极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尤其是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内容,认清权利关系,摆脱消费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高法律意识。深入了解《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在消费过程中,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履行好自己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请求赔偿权,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二、培养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增强理性消费观念,减少“跟风”消费。

    三、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不公平条款,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拨打12315投诉热线,同时保管好相应凭证,便于举证和维权。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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