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 济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2021-06-20 09:02:28 来源: 济宁市场监管 作者: 赵冉冉

  近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曝光台典型案例。

  案件一

  济宁经济开发区某钢管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钢筋连环案

  2021年3月在省级监督抽检中,经省质检院检验,发现济宁经济开发区某钢管销售中心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开区市场监管中心将案件移交经开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并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展开调查。公安机关侦办案件中,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未涉刑的下游经销商线索,涉案货值6.3万元,分别由济宁经开区、任城区、嘉祥县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共查获不合格钢筋4.5吨,行政处罚罚没金额14.274万元。

  本案中,检验检测为执法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高效率检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移交线索,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违法销售不合格钢筋的责任人均依法查处。

  案件二

  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案

  2021年3月28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管局在与市支队联合检查中,发现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水泥所用原材料检验记录、成品检验记录不真实、准确。任城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3000元。

  国家将水泥产品的生产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严格监管,对企业准入、经营过程过程控制等都提出了要求。该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进行原材料及成品检验并虚假填写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应依法惩处。

  案件三

  金乡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条件而生产销售水泥案

  金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乡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对当事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抽样并按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进行检查,未见当事人原材料检验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记录和企业内部抽查比对报告。2021年4月6日,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款2万元。

  矿渣硅酸盐水泥被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工程建设上,关系民生,涉及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如果建设工程使用了不合格水泥,会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未持续按照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条件而生产,对产品质量无法保障,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案件四

  汶上县某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2月22日,汶上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某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两瓶液氧气瓶和两瓶丙烷气瓶,没有检验合格证和进行定期检验。经调查,上述四瓶气瓶均由汶上县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并提供。2021年3月10日汶上局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0000元。

  液化石油气钢瓶简称气瓶,又俗称“煤气罐”,具有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品、流通性强等特点。近年来,各地因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使用引发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本案中,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已被消费者使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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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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