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1-09-18 07:15:1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济宁报道

  9月17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原文如下: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双节”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为规范“双节”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确保“双节”期间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整体平稳。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广大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即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者进行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

  四、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相关优惠、减免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有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和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消费。

  五、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各停车场要在车辆进出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标示收费单位、收费时限、收费范围、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六、相关销售防疫物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七、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初审编辑:王爽爱

责任编辑:马震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