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王爽爱
责任编辑:马震
济宁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妨害疫情管理秩序行为的公告
为全力维护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具有本公告所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管控规定、措施的。
二、下列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2、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3、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三、下列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疫情防控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2、出入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进行“测温、亮码、扫码、戴口罩”的。
四、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媒体上传播、散布的。
五、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1、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随意殴打、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六、下列伪造、变造、篡改、谎报证件或数据行为的:
1、伪造、变造防疫车辆通行证的;
2、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七、下列侵犯隐私行为:
1、非法散布涉疫人员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地址等个人隐私的;
2、教育、医疗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八、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疫情防控是每位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8日
初审编辑:王爽爱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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