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暑期校外培训!济宁市教育局发布重要提醒

2022-07-08 17:1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慧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慧 济宁报道

  7月7日,济宁市教育局发布事关暑期校外培训的重要提醒,公布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以及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

官网截图

  暑假将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杜绝非法校外培训行为,为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向全市广大家长作出以下提醒:

  调整心态,树立科学正确的教育观

  孩子学业的提升发展,关键在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着力提高课堂有效学习的能力和效率。若确有需要参加校外培训的,不要盲目跟风从众,要多与孩子沟通,听取孩子意见,希望家长能以孩子自身素质提升、兴趣培养、个性发展为出发点,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和内容,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不参加学科类培训,避免“孩子一出校门,就进校外培训机构”的现象,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合理安排孩子暑假生活

  假期是孩子放松身心、锻炼身体、探索实践的好时期。暑假期间,家长要引导孩子阅读有益的课外书籍,培养良好的读书习惯。引导孩子保持健康乐观的心态,积极参加体育活动,锻炼身体,磨练意志。注重培养孩子的劳动意识和劳动能力,鼓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督促孩子每日按时就寝休息,规律作息,引导孩子合理使用手机和网络,谨防孩子沉迷网络游戏。

  选择合法培训机构,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为避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为了切实减轻孩子的学习负担,特别提醒各位家长慎重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实际效用。孩子如要到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培训,一定谨慎选择经市、县教育局公示的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并注意以下几点:

  查验证照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政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应取得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期限应在有效期内,颁证机关应为办学点所在县市区的教育体育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学地址应与实际办学地址一致,开设课程应与许可内容一致。参加培训机构课程前,家长一定要查验任课教师持有的行政机关签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查看办学条件

  培训机构应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同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安装应急通道指示标志。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所在建筑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不应设在居民住宅、地下或半地下、临时搭建的房屋、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内。面向儿童(14周岁及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要求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并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签订正式合同

  与机构依法签订培训合同,并对合同中的培训项目与内容、师资安排、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条款,逐项认真检查,尤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家长要索取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的发票,发票与合同要保存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家长在缴费时,要理性消费,避免冲动,不贪小便宜。

  积极参与监督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请家长们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如发现无证无照开展文化学科培训、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机构,以及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租用场地或在家开展有偿家教、从事或变相从事介绍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请立即来电举报,我们将为举报者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经核实的举报信息,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我们真诚的欢迎广大家长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教育部门进行反映,推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看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初审编辑:高杨

责任编辑:马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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