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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层面第三方立法前评估法规在山东率先出台

2013-08-03 10:27 作者:李占江 来源:大众日报
经过立法前评估,原名《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更名为《山东省专利条例》,于今天下午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记者 李占江 报道
  本报济南8月1日讯 经过立法前评估,原名《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更名为《山东省专利条例》,于今天下午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两字之差,法规的管理味道、部门利益色彩更淡了,折射出我省立法由重管理轻服务到管理与服务并重这一立法理念的变化。“事实证明,由立场和利益相对超脱的第三方进行立法前评估,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立法中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有效避免部门利益。”省人大立法咨询员、原山东政法学院院长赵喜臣说。
  去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两件立法项目委托给山东社科院和山东大学进行“综合会诊”,研究法规是否当立、何时立、如何立并作出评估报告。进行立法前评估,这在全国省级层面尚属首次。
  今天下午,作为我省首部经过立法前评估的法规,省专利保护条例获高票通过。法规评估课题组负责人、山东社科院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告诉记者,原来的保护条例多为禁止、制裁性条款,实质上是一个部门行政管理性的法规。
  “在立法前评估时,我们提出没必要仅就专利保护进行单项立法,这容易掺杂部门利益,搞成部门立法。”于向阳认为,一部综合性的专利法规不仅应包括专利保护、管理方面的内容,更要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推进专利产业化。
  在评估组的建议下,新制定的专利条例增加了专利激励促进、完善专利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并删除了一些涉及部门权力过多的条款。“相当于重新制定了专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说。
  “一些由部门主导的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多是增加经费、增加人手等要钱要权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常被部门利益‘绑架’。”赵喜臣告诉记者,“通过立法前评估,在涉及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部门管理权限问题上,能够从一开始就避免部门的利益冲动,保证立法公正。”
  立法前评估的重要作用,已经在国家层面得到肯定。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旅游法草案进行了论证评估;5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就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评估。
  “山东对立法前评估工作的探索,能为其他兄弟省份乃至国家层面提供有益借鉴。”于向阳表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温守信告诉记者,今年,我省还将把两件法规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立法前评估。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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