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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芬伪造票证将个人债务转嫁临商银行案二审待判

2013-09-22 08:42 作者:江志宇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秀芬欲将个人债务关系转嫁给金融机构即临商银行承担一案于去年4月一审判决,判处梁秀芬因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人民币。梁秀芬不服提出上诉,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等待判决。
    大众网9月21日讯(记者 江志宇)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秀芬欲将个人债务关系转嫁给金融机构即临商银行承担一案于去年4月一审判决,判处梁秀芬因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人民币。梁秀芬不服提出上诉,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等待判决。
    据了解,2011年2月份,临商银行接到临沂市兰山区法院银雀山法庭送达的梁秀芬诉讼临商银行及刘树伟存款纠纷案开庭传票,梁秀芬在诉状中称“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负责人刘树伟多次向其揽储,后汇总出具金额为658万元的现金缴款单一张,而其存折上存款额度并未增加,要求临商银行给予赔偿。”
    经过临商银行查实,临商银行(原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并无梁秀芬所称的存款记录,而唯一显示其于罗西支行存款记录的2007年8月27日开户的储蓄存折金额仅显示开户时存款1元。同时,现金缴款单户名不符,现金缴款单上的户名为“梁秀粉”,与“梁秀芬”名称不一致。另外,原该行罗西支行负责人刘树伟于2007年10月19日潜逃,而现金缴款单上载明的日期却显示为2007年10月25日。并且,现金缴款单格式存在错误,梁秀芬系个人客户,而作为证据提交的现金缴款单为对公客户使用的业务凭条,梁秀芬诉称的所谓“汇总”明显不符合通常客户存款业务流程,且其提交的“现金交款单”载明款项来源却是“货款”。
    据临商银行的代理律师马洪涛介绍,有关部门到监狱对刘树伟(2007年逃匿,2009年抓捕)进行询证,刘树伟原任罗西支行行长期间,曾于2006、2007年度频繁通过民间高息拆借资金并转手发放高利贷以从中赚取息差获利,当时的梁秀芬即是其主要拆借资金来源之一。后期,因刘树伟多笔对外借款无法收回而形成了还款风险,遂在梁秀芬的诱逼下密谋串通对梁秀芬出具了二张总额共计2658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其中一张即是梁秀芬提起诉讼的证据),伪造无真实存款关系的巨额现金缴款单,意图将个人间债务纠纷转嫁给金融机构。
由此,2011年5月份临商银行向临沂市经侦支队报案,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并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梁秀芬。其后经检察院审查,于2012年4月份起诉至罗庄区法院审理,经一审判决,梁秀芬伪造金融票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刘树伟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此后,梁秀芬不服该刑事判决,提起上诉至临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已于今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等待判决。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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