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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今提交人大 坚持“重典治乱”

2014-06-23 07:42 作者: 来源:新京报
今天,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重典治乱”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今天,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分段管理”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重典治乱”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重典治乱”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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