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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已查办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案73起

2015-10-22 09:04 作者: 来源:中青在线
全国“”办公室今天通报了7起假媒体、站、假记者刑事案件。这是该办自今年5月开展“扫黄打非秋风2015”专项行动以来公布的第3批案件。

  中青在线北京10月2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声) 全国“”办公室今天通报了7起假媒体、站、假记者刑事案件。这是该办自今年5月开展“扫黄打非秋风2015”专项行动以来公布的第3批案件。

  “目前,各地已查办‘三假’案件73起,其中全国‘’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8起。”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始终把案件查办作为开展“扫黄打非秋风2015”专项行动的着力点,整合资源,扎实推进。

  据悉,此次公布的7起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具体案情包括:

  江苏徐州马某某等敲诈勒索案。2014年9月,马某某等人冒充记者身份,以帮助他人网上发帖及摆平案件为由,诈骗某当事人3万余元。经查,马某某等人还冒充记者,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敲诈山东、江苏等地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个人12万余元。今年3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目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马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3万元;刘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河北邢台等假记者敲诈勒索案。经查,2009年至2014年,李某某假冒“中国党建信息网编委会副主任”“中国民生咨询网主编”及记者身份,以在网上曝光上访问题、解决铁矿投资事宜、办理新闻记者证等名目,诈骗彭某某、张某等人财产达26万余元。今年8月20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7年,15万元,并退赔被害人财物。

  陕西榆林“11 2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2014年11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派出所接到小纪汗煤矿报案,一名自称是“北方廉政新闻网”记者余某某于10月16日、11月13日先后两次以报道洗煤厂工人非正常死亡为由向煤矿勒索10万元,并与煤矿工作人员相约于11月28日在榆林石油宾馆见面交付现金。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将余某某抓获。今年3月2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余某某4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陕西榆林“10 30”新闻敲诈勒索案。2014年10月31日,、黑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榆林市榆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查,黑某,捕前系《西安商报》工作人员;李某某,捕前系《祖国》杂志社工作人员。2013年至2014年,黑某、李某某以曝光油气站经营存在问题、卫生院医生存在着装问题等负面事件为要胁,在榆林市榆阳区、佳县、米脂县敲诈勒索达4.6万余元。今年3月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黑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河北衡水武邑县蔡某某假冒记者敲诈勒索案。2012年以来,蔡某某假冒记者身份在武邑县通过开办撰稿工作室,以“为他人呼吁、投诉、代理”为由,收取当事人费用。同时,蔡某某通过非法开办经营“中国民情呼声网”等网站,敲诈勒索政府部门及当事人钱财。自2013年来,蔡某某以“中国民情呼声网”名义,刻制印章、印制证书,并以2000至4000元不等的费用,非法为29人办理该网站的记者证、新闻工作者证。今年7月3日,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某两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33万元。

  浙江丽水蒋某某假冒记者诈骗案。2014年6月18日,丽水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将蒋某某抓获,查获假记者证5本,假律师证两本,以及大量的假冒记者、律师头衔的名片和以记者、律师身份对外招揽业务的招牌等物品。经查,蒋某某非法成立“中国法治新闻社”(假新闻机构),先后骗取6万元。2014年9月23日,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今年3月25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

  北京李某某等人冒充杂志社人员敲诈勒索案。2013年9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在北京市朝阳区罗马嘉园62号楼破获李某某等4人冒充《北京医学》《中国临床医学》等杂志社人员诈骗案。经查,李某某等4人自2010年起在北京市通州区、朝阳区,冒充《北京医学》《中国临床医学》等杂志社工作人员,在假冒期刊上刊登投稿人员的论文,后以向对方索要版面费的手段,骗取全国884名被害人钱财达190余万元。今年6月30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4万元;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1万元。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史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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