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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停车收费新规下月起施行:鼓励快停快走

2016-02-18 16:59 作者: 来源:东南网
3月1日起,厦门停车收费将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即停即收费。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财政部门或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举报。

  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资料图片)

  3月1日起,厦门停车收费将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即停即收费。昨日,记者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获悉,《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累计递增计费

  鼓励快停快走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出,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三大原则:一是中心城区高于次中心城区,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不同分区、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二是停车收费实行累计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防止出现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现象;三是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即停即收费;其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30分钟(含)以内免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

  收费明码标价

  开具合法票据

  除此之外,《办法》中还提出,所有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公示。其中,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停车场备案编号、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和价格举报电话等要素;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为规范收费行为,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提供或提供非本停车场使用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财政部门或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举报。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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