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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闪电新闻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对参保缴费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其中,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市(指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缓缴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与此同时,对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不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号令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缴期间,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规定的缓缴、延缴期限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此外,通知还就规范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等进行了规定。
该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同时废止。我省原有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按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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