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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10月至12月出生的新生儿可落地参保

2016-02-04 10:50 作者:曹俐 来源:济宁晚报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新生儿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根据新生儿落地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新生儿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据市社保局居民医疗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年末出生的新生儿往往因时间紧而来不及办理参保手续,不能及时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今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出现跨年度情况的,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置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的当年,其监护人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另外,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根据新生儿落地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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