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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行保安见钱眼开 大厅内窃走顾客11万获刑

2014-02-11 07:49 作者:胡丰盛 楼伟标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浙江青田法院审结一起银行保安在大厅内窃走顾客11万现金被判盗窃罪的案件。16时27分许,邬某见赵某没有注意留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便上前查看该塑料袋,将它从柜台上藏到柜台内侧,脱离了赵某视线。

  中新网丽水2月10日电(见习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楼伟标)近日,浙江青田法院审结一起银行保安在大厅内窃走顾客11万现金被判盗窃罪的案件。

  被告人邬某,浙江青田人,原系青田某银行保安。

  2013年7月18日16时23分许,被害人赵某到青田县鹤城街道某银行大厅(邬某所在的银行大厅)内点钞后,将11万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装入黑色塑料袋留在银行柜台上,便在银行大厅内与人交谈。

  当时,邬某全程停留在赵某身旁,观察到了其取款的全过程。

  16时27分许,邬某见赵某没有注意留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便上前查看该塑料袋,将它从柜台上藏到柜台内侧,脱离了赵某视线。

  16时50分许,邬某趁着赵某仍未发现其财物不见,便将该黑色塑料袋转移至自己银行的储物柜内,并在黑色塑料袋外面套上一个红色袋子作为掩饰。同时,为了避免被发现,邬某还将塑料袋内的手机电池卸下,之后返回银行大厅。

  后来,被害人邹某发现该黑色塑料袋不见后报警。

  然而,面对被害人、银行工作人员及民警的询问,邬某均拒不承认自己拿走了黑色塑料袋。后来,公安民警与银行相关人员查看了监控录像后,在邬某更衣室内的储物柜中查获黑色塑料袋。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完)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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