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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施救费高达四万元 施救了谁

2013-05-25 16:24 作者:堂吉伟德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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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山东省潍坊市货车司机范洪乔满载西瓜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事故。但接下来发生的一切让范洪乔始料未及:因为不认可高达4万余元的施救费用,他滞留当地。更让人心焦的是,就在这样的消耗中,车上的西瓜已散发出腐烂的气味。(5月24日《燕赵都市报》)

  “天价施救费”让人很受伤,再度将行业乱象暴露无遗。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对此,相关部门已明确表态,要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行为,降低不合理收费。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将行政行为和救援服务工作严格区分开来,从而实行救援的社会化,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斩断高价收费的利益链条。

  不可否认,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确实需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并确保专业性和有效性。然而,正是这一限制给利益输送埋下了伏笔。一方面,统筹组织实施的结果,往往异化成“指定维修”并导致垄断产生,指定的唯一的汽车救援公司具有了“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优越性,别人无权涉足;另一方面,拖车和维修费用缺乏明确的收费标准,加之政府指导的缺位,使得收费处于事实上的监管空白,从而才出现了不开票可以优惠,讨价还价可优惠的怪象。

  高达4万余元的施救费用成了货车司机的无法承受之重,以至于面临西瓜腐烂的损失,也只能滞留不走。诡异的是,高速交警指定的拖车施救单位,居然是一个没有悬挂任何标牌的场所,其所谓的资质何在?而纠风办的介入与封条,则更说明这里面有利益输送的某种关联。施救机构和交警队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关系?何以在高速交警开出了“放车通知单”后,救援服务公司还要坚持高价索费?在交通管理部门与救援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指定的修理厂”难道是权力渔利的背书者?

  很显然,“故障车辆不得指定维修点,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形同虚设。故此,对于滞留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仅由“指定维修公司”承担,交管和物价部门也应为此付出代价。时下,当地纠风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厘清真相刻不容缓,剥离“天价施救费”背后的利益链条,让规则重显才能为个人权利保驾护航。(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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