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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刘兆鑫 济宁报道
2月3日,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详细内容如下:
2022年,济宁市聚焦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中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商业营销中的焦点问题、民生领域热点问题等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
一、金乡县某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案
举报人金乡县某肥料代理销售公司通过市场调研、与厂家洽谈等方法,制定了品牌肥料的进货底价、终端销售商客户名单、利润提成、网点布局、肥料含量配比等经营信息,同时通过对经营信息进行加锁、与员工签订《协议》等方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该销售公司带来收益。被举报人违反保密义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用于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63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范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有助于经营者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
二、梁山县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商业混淆案
当事人分别在山东梁山、广东惠州注册梁山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和惠州市某机械制造公司两家独立公司,在梁山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生产,对外使用惠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铭牌和产品标识进行销售,有意告知客户生产的车桥来自广东惠州,其铭牌的产品名称也与广东某制造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当事人公司有意将商标进行修改,不易分辨。当事人的混淆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有意与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的商标进行贴近。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混淆的挂车车桥35根、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各专用车企业在打价格战的同时,想方设法赚取利润。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山寨”品牌,快速地识破了“李鬼”,维护了梁山专用车良性的发展态势,优化了梁山专用车的营商环境,保护了“梁山制造”区域品牌。
三、泗水县某幼儿园虚假宣传案
泗水县某幼儿园在未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调整班级配额,招生简章的承诺与实际班级和学生人数不符,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竞争压力大的市场环境下,一些民办幼儿园通过虚假宣传吸引家长注意,忽视了自身健康发展对于诚信规范经营的基本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惩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保障教育市场公平有序发展。
四、泗水县某置业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泗水县某置业公司为提高楼盘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潜在购房者,在售楼处、公众号、置业顾问朋友圈、宣传单页上宣传有奖销售活动。宣传过程中未将本次活动一、二、三等奖奖品为中奖车辆两年使用权的情况明确清晰告知消费者,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当事人违规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不正当有奖销售模糊了交易价格,诱使消费者作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进而扭曲市场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产品真正的情况。大多数消费者都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承担了扩大的成本,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不正当抽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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