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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政扶持办法出炉 月增税1万以上有补贴

2013-12-18 08:50 作者:张玉 来源:山东商报
我省因“营改增”导致税负暂时增加的试点纳税人有了明确的补偿办法。记者昨日从山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获悉,我省在今年8月“营改增”实行后增值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自明年1月1日起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张玉)我省因“营改增”导致税负暂时增加的试点纳税人有了明确的补偿办法。记者昨日从山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获悉,我省在今年8月“营改增”实行后增值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自明年1月1日起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及山东省地税局近日紧急下发《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同期下发的《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营改增”税制转换导致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按期申请、半年预拨、全年清算、分级负担”的方式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可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由于我省今年才开始试点,因此《办法》特别强调将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申请需报送《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等材料,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试点纳税人年度清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层报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在完成对全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进行抽查等工作后,将于明年上半年一次性下发补助资金。 

  据了解,自2014年起的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按照试点纳税人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仅可确保试点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而且能够进一步调动纳税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刘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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