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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较去年增加10%

2014-06-16 09:52 作者:马辉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7月1日起,调整2014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调整后,在职职工最低缴存基数分别为1350元和1200元,分别较去年上调10%左右。
       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调整2014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调整后,在职职工最低缴存基数分别为1350元和1200元,分别较去年上调10%左右。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3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42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2014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3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200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以微山为例,缴纳基数上限将由11088元调整到11826元“封顶”,下限则由1220元调整到1350元“保低”,上、下限分别上调了738元和130元。由此月缴纳额度亦相应调整,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纳额最多不得超过2838.24元(11826×12%×2),最少不得低于216元(1350×8%×2),这一最新标准相比去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纳额度,分别提高了177.12元和20.8元,上调幅度在10%左右。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设立上、下限政策,是国家为避免不同单位特别是垄断单位与一般企业“收入差距过大”而制定的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按照规定,依法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各单位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分支机构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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