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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爱车在金宇家居商贸城受损 济宁市民多次交涉无果

2016-01-19 16:33 作者: 来源:鲁网
近日,市民刘某向本网反映,其车辆停放在济宁金宇家居商城收费停车场被损坏,经多次交涉,济宁金宇家居商城一直拒绝赔偿。

购物时爱车在金宇家居商贸城受损 济宁市民多次交涉无果

购物时爱车在金宇家居商贸城受损 济宁市民多次交涉无果

购物时爱车在金宇家居商贸城受损 济宁市民多次交涉无果

  鲁网济宁1月19日讯 近日,市民刘某向本网反映,其车辆停放在济宁金宇家居商城收费停车场被损坏,经多次交涉,济宁金宇家居商城一直拒绝赔偿。

  据悉,2016年1月15日下午,消费者刘某驾车到济宁金宇家居商城购买家装材料,将自己的爱车停放在B馆前的停车场。第二天上午,消费者刘某来开车时发现自己的爱车前牌子半挂在前保险杠上,仔细一看,爱车的前半部分均不同程度受损。刘某很生气,便找到金宇家居商贸城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责任推诿给金宇家居的物业公司。

  金宇家居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公司的停车场只负责客户停放车辆,不负责保管客户车辆的安全,若要告我们公司,那就随便。”金宇家居商贸城是鲁西南比较大的装饰材料商城,来这里买装修材料认为放心,没想到还送打官司的“厚礼”,真让刘某弄不明白。

  记者前往金宇家居商贸城办公室采访,该负责人依旧让去物业公司了解情况。金宇家居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在任兴路派出所金宇警务室接待采访,回答了关于客户车辆在商城停车场被撞及停车不出具发票等事宜,说:“金宇家居商贸城的停车场只负责提供客户停放车辆,不负责客户车辆的安全。发票没给客户,是人为原因,若想让我们公司赔偿,你们愿意到哪里告就到哪里告去。”

  此事如何进展,鲁网将继续跟踪报告。 

  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张洪震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并收费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果车辆损坏或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所以,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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