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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限额提至45万 缴费延至3月

2016-01-06 10:41 作者:曹俐 来源:济宁晚报
2015年1月1日起,济宁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提高到45万元。 “文件规定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日前,济宁市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即日起,济宁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5万元。自此,济宁市800余万参保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统一为45万元。

  2015年城乡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额度提高到45万元

  2013年12月,我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按医疗费的多少分段给予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个人负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2015年1月1日起,济宁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提高到4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

  据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

  医疗待遇方面,参保后,城镇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慢性病种45种分为甲乙两类,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甲类病种支付85%、乙类病种支付75%。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除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建立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元(单位5元、个人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单位6元、个人4元)。个人缴纳的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金中一次性提取或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参保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根据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90%,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35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参保人员在市内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新闻1+1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延长至3月份

  “错过了规定的医保缴费期,现在还能补缴吗?”近一段时间,或许有不少市民会因此事而发愁。记者昨日从济宁市社保局获悉,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延长至今年3月份,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也就是说,错过缴费期的参保居民可于3月底前按照缴费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马大哥告诉记者,他和老伴长期在青岛打工,女儿在哈尔滨上大学。元旦后,他和老伴返回济宁时发现已经错过了2016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记者昨日在采访时发现,和马大哥一样,不少在外务工的城乡居民因长期远离家乡而错过了医保缴费期。根据规定,济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2016年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140元。全市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缴费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

  “文件规定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此外,新生儿出生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便可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记者 曹俐)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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