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装绿变检察蓝 守护正义初心不变

2019-01-25 18:57:00 来源: 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 作者: 马婧

  大众网济宁·海报新闻1月25日讯记者 马婧)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一级检察官陈祖玉是一名军转干部,曾经在部队的她用热血和汗水守护着祖国的安全与稳定,现在在检察一线的她用忠诚和使命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军人的气质,可能写在脸上,可能表现在举手投足间,也可能隐现在她的言谈里,即使是身着便装,也会一眼看出军人特有的性格特点和风采。干净整洁的办公桌、整齐摆放的文件档案,一丝不苟的妆容无不体现着她转业军人的严谨和干练。
  1990年陈祖玉参军入伍,1995年转业至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办公室、公诉一处、侦监处、公诉二处工作。曾经的军装绿变成了现在的检察蓝,变的是衣服颜色,不变的是守护正义的初心。
  从部队转业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她,最大的短板就是法律知识的匮乏。初到检察院,陈祖玉就被调到了办公室干文书,负责撰写简报信息、收发文件、文件传阅以及统计整理等工作。都说隔行如隔山,法律知识匮乏的陈祖玉为了能更迅速的了解法律知识,从部队转业回来的她秉着不服输的精神,开始恶补法律知识及检察实务等。“当时的工作有很多,我就白天工作,利用晚上和周末的时间学习,有时候经常是一只手抱着我的孩子,另一只手抱着书看,连休息的时间都没有。”就这样经过刻苦的学习,陈祖玉的法律基础日渐扎实,顺利地取得了办案资格,成为一名检察官。
  在公诉岗位摸爬滚打
  2004年,陈祖玉从办公室转到公诉处工作,在新的岗位开始了她新的工作。“刚进公诉部门,接手办理一些案件时让我感到了棘手,众多的案卷总是让人摸不着头脑。”不懂怎么处理案件,那就扎根到案件卷宗里,她不厌其烦的去梳理线索和查找证据。有时碰到案件难点时,就会向前辈请教,以求在日后办理案件中能有进一步的提升。
  2009年在办理蒋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罪犯蒋某某为了逃避死刑的处罚,在死刑复核期间不间断的提供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线索,陈祖玉就前去调查核实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来源。“因为蒋某某每次在死刑命令执行前,都会提供他人犯罪线索以求获得立功减刑,那我就得去查证核实。”在调查了蒋某某检举揭发的几个线索后,陈祖玉发现线索并不属实,直到最后一次蒋某某提供的线索出现,让陈祖玉怀疑其中有很大的问题。
  陈祖玉介绍到,蒋某某在2009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而他提供的线索是发生在2010年的事情,2008年就被看守所羁押的蒋某是如何得知2010年的事情呢,这让陈祖玉心里有了很大的疑问。她开始接触与蒋某某有联系的其他羁押人员。“通过对其他羁押人员和蒋某某的讯问,我发现在蒋某某被羁押期间有人通过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向他传递检举揭发线索,再由他向我们提供,以此获得立功表现,从而逃避死刑处罚。”陈祖玉发现看守所指导员雷某某等5人帮助蒋某某传递犯罪线索,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后经调查核实,她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移交该线索,雷某某等人终受到刑罚制裁,蒋某某终被执行死刑。
  2011年,蒋某某故意杀人案获评“全国优秀诉讼监督案件”。自2004年陈祖玉进入公诉一线工作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500余件,办案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线索5件18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0余件。14年的时间,陈祖玉不是在一堆堆的案卷中收集证据,就是在去往收集证据的路上。
  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
  认真干好本职工作,踏实走好每一步,是她的工作态度;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的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她的职业坚守。
  2013年,陈祖玉在办理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李某某、姚某某为某部门工作人员,姚某某因涉嫌收取非法挖沙船主的贿赂款被立案侦查,姚某某归案后供述李某某参与共同作案,后李某某被立案侦查。在办理审查逮捕李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她发现认定李某某的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存有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李某某参与了共同受贿。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仍不能排除证据间的矛盾, 她果断做出不予逮捕李某某的审查意见,并向侦查部门提供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指明侦查方向。
  “后来,侦查部门根据我提出的取证方向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姚某某和张某某来往密切,系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张某某透漏消息、姚某某给挖沙船主通风报信规避执法,挖沙船主定期给予姚某某、张某某贿赂款,最后两人私分。”经过对张某某和姚某某财产资金的来源查询和其他线索的取证,证实张某某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张某某和姚某某一起归案,李某某洗脱冤屈,获得清白。
  从检24年,陈祖玉先后3次被济宁市委组织部嘉奖,9次被济宁市检察院评为先进工作者。面对荣誉,陈祖玉说工作是平凡的,不平凡的是人的修为,不论哪个岗位,都需要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只有这样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好,才对得起自己选择这份事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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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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