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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一男子两天内抢二百元获十年刑期

2014-10-19 22:13 作者: 来源:人民网
广西河池男子韦某某,在两天内用同样的手段抢劫了三名女的士司机,共获得二百元用于吃喝。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中青在线讯(通讯员韦宏伟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谢洋)广西河池男子韦某某,在两天内用同样的手段抢劫了三名女的士司机,共获得二百元用于吃喝。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韦某某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201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2013年7月刑满释放。因无钱用,韦某某产生到金城江城区抢出租车司机的想法。2014年2月11日18时许,韦某某在河池市区拦住韦丽金驾驶的蓝色出租车,以去红沙村为由上车,当开到一条小巷时,韦某某用刀威胁韦丽金,抢走一叠现金共100元。

   得逞后,韦某某用抢得的100元在一大排档吃饭喝酒。当晚约20时许,韦某某故伎重施,又抢得女的士司机韦美心的100元,并很快花光。

   次日11时许,口袋空空的韦某某决定继续抢劫,上了女司机韦芳的出租车,当其拿出刀来威胁韦芳时,韦芳以各种借口推脱后把其带到金城江区汽车西站附近并大声呼救,韦某某被周围的群众制服,随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韦某某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实施第三起抢劫罪中,韦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韦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http://legal.people.com.cn/n/2014/1019/c42510-25863471.html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朱仙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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