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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济宁调整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2016-06-23 09:31 作者:于伟 来源:齐鲁晚报
7月1日起,济宁调整2016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

7月1日起济宁调整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7月1日起,济宁调整2016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
    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按照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次基数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济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5年度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06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5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 、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90元。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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