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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邵瑞斯 济宁报道
8月9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山东高院民四庭庭长张传毅通报了全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民四庭副庭长康靖发布了《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案例如下:
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诉山东某专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与山东某专用车公司签订买卖三辆二手卡车的合同,约定总货款为77890美元,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先期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共计23700美元。合同签订前后,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均向山东某专用车公司提及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合同签订后,山东某专用车公司迟延发货,且三辆卡车经北京某检测公司检验,发动机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协商无果后,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山东某专用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山东某专用车公司提供给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的卡车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货款。涉案合同签订前后,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向山东某专用车公司明确提出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是用于出租,山东某专用车公司还应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主张其损失为2个月租金50000美元。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认定损失为1个月租金21710.50美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山东某专用车公司发货延迟,最终交付的车辆经检测也不符合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按照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在确定实际损失时,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国内国际客观情况,合理确定尼日利亚某物流公司的租金损失,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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