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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再上调 任城区为1350元

2014-03-19 09:52 作者:李丹 王焱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济宁新闻: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获悉,3月1日起,济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0元和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和12元。
        大众网济宁3月19日讯(见习记者 李丹 通讯员 王焱)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人社局获悉,3月1日起,济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50元和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和12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合最低工资规定。据济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的负责人介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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