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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5元停车费 购物归来车被刮 索要赔偿遭到推诿

2016-03-13 09:30 作者:贾凤鑫 来源:东方圣城网
日前,家住城区的吴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的爱车在城区某商场周边停车位停车时被刮伤,收费人不提供发票且拒绝进行相应赔偿。据律师介绍,在收费停车场里,如因经营者看护不善,发生车辆受损、失窃等,经营者有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东方圣城网讯(见习记者 贾凤鑫)日前,家住城区的吴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的爱车在城区某商场周边停车位停车时被刮伤,收费人不提供发票且拒绝进行相应赔偿。据律师介绍,在收费停车场里,如因经营者看护不善,发生车辆受损、失窃等,经营者有义务承担部分责任。

  3月8日下午,吴女士在太白路某大型商场采购妇女节礼物,在商场门口划定的停车位停下车后,便去到商场进行采购,在采购完毕回到停车位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被刮伤。吴女士说,她在停车前曾向对方索要发票,对方表示没有。对于车辆损坏的责任问题,收费人员称停车收取的费用为“场地使用费”,不对车辆进行看管,也不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但吴女士觉得自己交了停车费,收取费方应对她的车辆担负起看管责任。

  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吴女士当日停车的地方,这个小型停车场于济宁一中西邻,大约有20个停车位,有几位女性收费人员徘徊在停车位附近负责收停车费。记者以停车的名义询问收费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短时间停车收费5元,过夜停车10元、车损自负。”记者看到,周围狭窄的过道内几乎停满了车辆。

  “发票?没提供啊!就五块钱,要也没啥用。”在停车位附近,几名刚停完车出来的驾驶员均表示并没有得到发票等相关凭证。据多位私家车主介绍,他们都有过爱车在收费停车位停车时被刮擦的经历,收费一方均拒绝赔偿。记者采访发现,城区内不少对外经营的商业停车场或小区停车场都有类似的免责条款——将停车收取费用定义为“场地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以此规避停车车辆损坏赔偿责任。

  对于城区部分停车场不公示收费、不提供发票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济宁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介绍,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若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无法提供正规发票,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交了停车费,车辆在停车场里发生刮蹭,经营者是否要担责?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停车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也就是说,车主交了停车费把车停在停车场,如发生因停车场经营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车辆受到损毁或丢失,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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