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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撞人致一死一伤后逃逸 儿子来顶包被识破

2016-06-24 09:19 作者:姬生辉 来源:齐鲁晚报
父亲驾车撞人导致一死一伤,肇事后却逃逸现场。为帮助父亲开脱,儿子竟然自作聪明到公安机关自首为父亲顶包。最终,父子俩的小聪明被识破并双双获刑。

  父亲驾车撞人导致一死一伤,肇事后却逃逸现场。为帮助父亲开脱,儿子竟然自作聪明到公安机关自首为父亲顶包。最终,父子俩的小聪明被识破并双双获刑。

  去年6月9日13:10许,被告人闫某驾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车站南路龙凯加气站路口处时,因观察情况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经路口未减速让行等,与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马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并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被害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闫某拨打了110、122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被告人闫某打电话与其儿子被告人闫某某商定,由闫某某顶替其以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身份到交警队投案。2015年6月9日15:15许,闫某某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投案,谎称当时系其驾驶的轿车出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5年6月11日15:15许,闫某主动到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投案,2015年12月1日,闫某某鱼台县一加油站处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6月25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闫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张某某无责任。

  任城区人民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某某明知被告人闫某是犯罪的人,却谎称其是犯罪的人到司法机关投案,对被告人闫某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判处,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闫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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