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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一房产商因违反合同 支付违约金2.5万

2013-03-13 13:39 作者:晋森 关在峰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买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可微山县男子高某买的房不仅因逾期不能入住,更是在小区道路没有修好,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由房产商自己验收的。11日记者获悉,微山法院一审以合同违约判决房产商赔偿2.5万余元。

   本报济宁3月1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关在峰 李成伟) 买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可微山县男子高某买的房不仅因逾期不能入住,更是在小区道路没有修好,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由房产商自己验收的。11日记者获悉,微山法院一审以合同违约判决房产商赔偿2.5万余元。
  2012年5月19日,当高某兴冲冲的来到微山县一小区看自己的新房时,却发现小区道路不通,随处可见建筑垃圾,有的地方还未完工仍在继续施工,房屋根本无法入住。高某等业主要求房产公司提供商品房验收的合格证明,房产公司告知是自己组织人员进行的验收,没有取得相关证明文件。高某想起本应2011年12月31日就该入住的新房,如今等了5个多月却是这个结果。看到自己花费30余万买来的房子,却屡次遭遇状况,高某一气之下将该房产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房产进行综合验收并赔付违约金。
  作为被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房地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房屋,并且通知了高某上房入住,造成逾期交房的责任在于高某,是由于高某迟迟不去拿钥匙上房造成的。
  法庭在审理中,看到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高某,如超过30日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房产公司应按日支付业主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另外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于2012年1月6日出具竣工工程验收合格报告。
  微山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没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构成合同违约,业主有权拒绝接收,作为被告的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一审判处房产公司赔偿高某2.5万余元。
  判决后,该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责任编辑:徐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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