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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陈永洲事件舆情报告

2013-12-03 15:46 作者: 来源:大众舆情参考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拘捕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新快报》连续两天在报纸头版呼吁“请放人”,更使舆论之火越燃越旺。然而就在各方关注之时,陈永洲在接受央视的采访时却承认,受人指使发表不实报道并收受不法利益,顿时令舆论哗然。

  编者按: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拘捕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新快报》连续两天在报纸头版呼吁“请放人”,更使舆论之火越燃越旺。然而就在各方关注之时,陈永洲在接受央视的采访时却承认,受人指使发表不实报道并收受不法利益,顿时令舆论哗然。随后,《新快报》在报纸头版刊登道歉声明,承认新闻报道“把关不严”。陈永洲也被检方正式批捕。 

  这一出反转剧目前虽暂时告一段落,但剧中各个阶段引发的质疑和争议仍被业内外人士持续讨论。我们在此将陈永洲事件中的关键节点做一个梳理,也收集整理了该事件中被广泛讨论的一些焦点问题。随着事件细节更多地被披露,在自媒体中,曾经引发广泛质疑的这些问题,也在大V、专家等多方人士的讨论下一一有了答案。 

  陈永洲其人已被批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会给予违反法律的人公正的判决。但陈永洲事件对中国新闻业、对中国媒体从业者、对企业与媒体的关系所留下的影响乃至教训却是深刻的。 

  【事件回放:记者被警方“跨省”拘捕掀起舆论大波澜】  

  舆情萌芽期:陈永洲在广州被长沙警方刑拘 

  10月22日19时25分,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官微“长沙警事”证实:10月19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在广州市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此前,今年8月23日,同为《新快报》的记者刘虎也在重庆被北京警方带走,后被检方正式批捕。同一家媒体两位记者先后被警方“跨省”带走,不免引发公众的关注,媒体同行及一些大V也在微博上予以关注。 

  舆情发酵期:《新快报》头版发表声明,呼吁“请放人”。 

  长沙警方官微消息发出后,《新快报》官微声明称:报社将采取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10月23日,《新快报》在头版以三个巨幅的黑体字“请放人”为标题,发表声明声援陈永洲,强调陈永洲发表报道系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遭到刑拘,强烈呼吁长沙警方“放人”。《新快报》当日头版的截图不仅在微博上被广泛传播,《京华时报》等媒体也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新浪等商业网站皆对报道进行了转载,腾讯则以弹窗形式进行推送,事件相关舆情热度迅速发酵。 

  10月23日,长沙市公安局接受新华网采访时介绍,经警方调查,2012年9月26日2013年6月1日期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等通过该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文章14篇,中联重科向报社方面沟通无效后向警方报案;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涉嫌捏造事实和恶意发布虚假报道,损害中联重科的商誉,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10月23日,中国记协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对该事件进行表态,分别表示支持报社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处理此事。 

  10月24日,《新快报》继续在头版显要位置刊出“再请放人”的标题。《新快报》所属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负责人也表示,高度关切被拘记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强调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损害商业信誉之间应有合理的区别。

   

  (《新快报》呼吁放人) 

  舆情高潮期:央视披露陈永洲已认罪。 

  之后,陈永洲事件持续发酵,高居热门话题榜前几位,10月26日,央视对陈永洲的采访视频播出后,舆情热度达到高潮。 

  10月26日6时24分,央视《朝闻天下》播出题为“《新快报》被抓记者承认收钱发失实报道”的新闻。报道显示,身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陈永洲面对镜头承认受人指使恶意发布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收受非法利益,并“认罪悔罪”。7时03分,新华社发表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称,2012年9月29日2013年8月8日间,陈永洲受人指使,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发表署名文章十余篇,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在发表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陈永洲已“认罪悔罪”,并承认“因为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违背了新闻操守”,并认为“整个新闻行业应该以此为戒”。 

   

  (央视新闻截图) 

  舆情蔓延期:《新快报》头版道歉,各方持续关注。 

  陈永洲面对央视镜头承认发表不实报道、收受不法利益的新闻发布后,中国记协发表声明谴责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新快报》在长达一年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10月27日,《新快报》在头版发表道歉声明称,本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报社对稿件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媒体公信力,教训深刻。 

  10月29日,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称,已决定派出工作小组,对《新快报》采编人员管理和出版流程管理等进行调查,对报社相关工作进行整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督促《新快报》报社认真整改。 

  舆情消散期:长沙检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捕陈永洲。 

  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 

  11月1日,羊城晚报集团对《新快报》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社长、总编辑和副社长被免职。 

  随着陈永洲的“悔罪”与检方的正式批捕,网络上对该事件的讨论热度逐步下降,舆情正在逐渐平息。 

  【事件中十大疑问解析】 

  陈永洲事件已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事引发的警方“跨省抓捕”是否合法、媒体头版呼吁放人是否涉嫌公器私用、央视“未审先判”播出陈永洲认罪新闻是否有违媒体伦理等一系列讨论,仍在舆论场中持续发酵。这些“疑点”是否真的构成疑点呢?在自媒体中,这些问题,已在大V、专家等多方人士的争辩声中一一有了答案。 

  对警方的质疑: 

  疑问一:长沙警方“跨省抓捕”是否合法? 

  @吴法天(学者、律师):跨省刑拘是否合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在本案中,《新快报》所在地在广州,但被害人所在之地是长沙,那么犯罪地既是广州,也是长沙,长沙警方立案也没有违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疑问二:根据陈永洲之妻回忆,办案警察所驾奔驰商务车车牌号码为“湘KX885”。有人肉搜索者贴出年审材料截图,确认此车由原告中联重科所有。警方使用报案单位的车辆,是否违规? 

  @韩东言:这辆车属于征用,法律依据为警察法第13条: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新快报》的质疑: 

  疑问三:《新快报》连续两日在报纸头版呼吁“放人”,是否合适? 

  @韩东言:这是公器私用,是极不应该的。这也是对法律的伤害,遇到问题首先应该依法,比如协助调查,聘请律师,了解事件真相,一个媒体应该姓公而不是姓王或者姓李,不能因为个人问题而对抗法律,这才是法治精神。 

  @吴法天:报纸在自家版面发稿要求公安机关放人,与公安机关在自己门口立块牌子要求报纸撤稿,我觉得都涉嫌公器私用。如果央视记者被抓了,张泉灵是否可以在播新闻时插播一句“请放人”? 

  疑问四:连续发了十余篇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报社对记者是否违规一点都不知情吗? 

  @韩东言:一个媒体发表了18篇对一个企业的负面报道,就很难用舆论监督这个正当词汇来形容了,可以合理怀疑这个事件的背后是有阴谋的,而且中国媒体是三审终审,一个小记者根本没有本事在媒体上呼风唤雨,唯一可能的就是上下沆瀣一气,同流合污。 

  疑问五: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价《新快报》的行为? 

  @周小平:媒体不顾自己员工涉嫌犯罪的事实隔空高喊放人,而这位犯罪嫌疑人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隔空呼吁媒体反思。可以说陈永洲的态度着实给了那些替他“喊冤”或者叫嚣“放人”的人一个大嘴巴,但愿他的这一嘴巴能抽醒一些人吧! 

  @司马平邦:陈永洲十几篇失实报道不但能在《新快报》刊出,而且在受害企业申诉后仍不罢手,在大批股民受损后仍不罢手,你敢说报社领导人与此无干?中国股民天天骂股市黑手,现在黑手就在眼前,你们的血性哪儿去了?那些曾跟着喊‘请放人’的庸众们,我就不相信一个股民也没有,如此麻木,赔死活该! 

  @点子正:请放人事件已成境内外势力对中国互联网舆论阵地争夺战……支持彻查,揪出团伙。 

  对央视的质疑:  

  疑问六:在法庭审判前,央视是否有权前往看守所采访嫌疑人? 

  @韩东言:对于一个新闻,记者在何处采访何人只要合法没什么不妥。至于央视是否有权,他们不是偷拍偷录,是正大光明经过允许,况且这是一个案件的阶段性进展,也是全国人民共同关注的,央视能采访出来,就值得称道,只要央视新闻不失实,就无任何问题,况且此之前,几乎所有法制节目都这么做过采访。 

  疑问七:电视上播出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 

  @韩东言:新闻当事人隐私权随着公共新闻而丧失。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口供完全是针对刑事案件而出现,无涉及嫌疑人隐私内容。 

  疑问八:央视的报道是否干预司法,未审先判? 

  @韩东言:央视报道为新闻阶段内容,属于嫌疑人在这个阶段的事实报道,是就老百姓知情权的解答,是围绕警方在案件中一个阶段的小节与展现,无定罪性质内容,不存在干预司法的问题,更无关审与判。这个阶段后,还有批捕,起诉,审判的内容,这是新闻事实的报道。 

  对陈永洲的质疑: 

  疑问九:镜头前的陈永洲怎么成了光头?是被剃光头还是自己要求的? 

  @韩东言:一定是进了看守所被剃掉的,这点我们应该有所质疑。进了看守所,在程序上,嫌疑人还是无罪之人,不该剃秃头等行为。当然,我相信警方的解答一定是征求了陈的意见,陈同意的。 

  疑问十:给陈永洲提供材料的人是谁?谁是幕后操纵者? 

  @韩东言:这些人是陈之后我们关注的话题。陈只是这个事件的序幕和开端,接下来才是发展和高潮,很快了。 

  【舆情反思:企业与媒体不该成为敌人】 

  陈永洲事件对中国新闻业、对中国媒体从业者、对当下企业与媒体的关系所留下的影响乃至教训却是深刻的。 

  一方面,当下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打击谣言的活动,薛蛮子等一些网络名人因造谣传谣被抓的案例仍历历在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被抓的新闻从业者也并不在少数,如《新快报》记者刘虎以诽谤罪被批捕,财新传媒记者陈宝成以非法拘禁罪被批捕,时间再往前追溯,更有央视记者李敏因受贿罪被判刑,原《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因受贿罪被判刑等。新闻行业负有舆论监督的责任,并且掌握话语权,但这并不代表着记者就享有特权。一切的新闻采访及舆论监督不仅要遵循新闻伦理和职业操守,更要严守法律底限。 

  陈永洲事件也让整个新闻行业透支了社会信任。但是,不能因为一个陈永洲就全盘否定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正常的舆论监督给这个社会带来的进步与启发仍是值得肯定的,比如孙志刚事件正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最终使得《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 

  另一方面,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值得深思。在陈永洲事件发生后,中联重科公开声称:“不愿与媒体为敌,走到今天这一步很无奈。”《中国企业报》评论认为,陈永洲事件让媒体与企业两败俱伤,“媒体承担着监督企业、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也与企业有着利益往来。企业需要媒体对自己做正面宣传,同时又担心与媒体走得太近而暴露不为人知的商业秘密。媒体以公信力为安身立命之源。如今陈永洲甚至包括《新快报》恐难免刑责,中联重科则更是两日损失市值高达33亿元,双方已是两败俱伤。就媒企关系而言,陈永洲事件应成为二者摆正关系的一次契机。” 

  企业如何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呢?不妨以如下十二个字为准则:依法依规、懂得理解、尤其慎重。详细地说就是:企业在与媒体往来时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跨越法律这条红线;要认识到媒体本身就有舆论监督的属性,不能认为记者就是故意找事,要对记者的工作给予理解;面对新闻媒体这样的舆论平台,任何“悍然”举动都要慎重,不要让自己成为新闻当事人。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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